陶丽琼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社区)、市镇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及临聘人员待遇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鼓励企业吸纳、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主就业创业的基础上,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符合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实施就业托底救助的一种手段。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五类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 1.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五类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目前,我州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按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2.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给予补贴。具体为:州属单位和楚雄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人·月,其余9县公益性岗位补贴为1350元/人·月。
自2003年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以来,我州各级人社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从中央转移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累计帮助了4.48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促进了全州就业形势的稳定。但随着近年来公益岗位开发工作的推进和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增加,导致我州公益性岗位人员增长过快、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严重失调和资金不足压力逐年俱增。截至2018年末,全州公益性岗位实际在岗4518人,年需支出公益性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7980.52万元,占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74.81%。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较大严重影响了其他就业创业补助、就业扶贫政策落实力度。同时也增加了州、县市财政的配比支出,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更好地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优化资金结构,保障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推进我州各项就业工作均衡发展。经我局与州财政局认真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控制总量、确保基本、量力而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各级各部门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即: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仍足额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不足部分由使用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自筹补足。
感谢陶丽琼代表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步,我们将加强公益性岗位政策及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积极向省、州争取就业补助资金,视公益性岗位人数情况和就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进行适时调整,同时还将协同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完善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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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学顺,0878-33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