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人社字〔2021〕1号
李亚宁、鲁菊英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不统一,群体意见很大,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要求统一标准的诉求和信访,我们已多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暂无最新的政策。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的政策是: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的政策是: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4号)文件,“自2011年8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人〔2004〕4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群众的诉求我们将继续向省厅反应,待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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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柯永华,336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