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楚人社复〔2017〕60号
致公党楚雄市基层委员会:
您委提出的“关于深化医保改革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发展”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制度也不断变化和发展,医保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为满足参保患者需求,省、州人社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相继出台了楚人社办〔2009〕79号、楚人社发〔2011〕43号、云人社发〔2014〕60号三个文件,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放宽,支付范围已进一步扩大。目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药品;2、“卫消进字号”,“卫消字、卫消证字号”等消毒用品(生活用品除外);3、“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等保健品;4、“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5、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6、疫苗注射;7、诊查费、挂号费、PETCT、洁牙、眼镜、义眼、义肢、义齿、近视眼矫形等费用;8、可为本人和直系亲属支付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9、个人账户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二、关于医疗保险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修订、补充工作,此权限在省人社厅,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药品库、材料库等增补维护均由省人社厅统一处理。医院开展和引进的新技术、新材料,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均可向省人社厅申请维护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方面,我局对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对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材料的相关费用支付,均按照省发改委2010版《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全省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库和相关配套政策执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感谢您委对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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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