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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103 公文目录:基金监督 发文日期:2018年02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社保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社保机构的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保机构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目标:在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韵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保机构各项险种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控制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各级社保机构制定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应规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内部控制建设应覆盖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和险种。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单位、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统筹性。各级社会保险基数核定和稽核办公室或内部统筹协调机构对本级和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险种统一稽核及内部控制实施进行统筹协调。

        (四)制衡性。各级社保机构从组织机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五)有效性。各级社保机构在单位、部门和岗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各风险控制点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六)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建立健全稽核部门和配备专兼职人员。各级社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设立稽核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设置要科学合理,优化人员配置;岗位设置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应制定或完善本单位成文的规章、规程和制度。

        (三)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并定期检查施行情况。

        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人事管理工作规定》《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明确职责,不得兼任或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形成必要的互相制约关系;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四)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的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责权关系明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两人以上审批,重大、突发、异常事件及时报告。

        (五)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业务经办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目标责任、运行结果和工作绩效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做出规定。

        (六)各级社保机构应具有风险监控、识别和纠正的措施及能力,及时调整不符合内控机制要求的规定、做法,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业务经办控制

        (一)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应完备,如期审核登记证;

        (二)对缴费基数申报、调整的具体业务操作应严格按照各险种业务规程形成内在制约关系。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与系统录入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三)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的办理、参保职工申请更改原申报的个人历史信息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业务部门应将核定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明细表等及时送财务复核,并根据税务等传递的到账信息及时登记各种台账;

        (五)按规定对欠费单位进行催办并发出“催缴通知书”。对催办后逾期仍然不缴费的单位,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六)对欠费数据的管理,岗位、人员设置上应具备相互制约的关系,稽核部门应建立清欠信息台帐;信息系统生成滞纳金的计算过程和台账等欠费资料测算滞纳金应收数要及时、清楚、完整;

        (七)稽核部门应对长期欠费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部门收到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传送的资料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缴费情况和核销欠费情况予以稽核确认后,将稽核结果送申报核定缴费环节。破产企业核销社会保险费应程序完备,欠费台账记录及核销批准文档资料齐全;

        (八)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待遇(调整)审核、待遇支付及待遇资格认证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资料要齐全,要经过复核、审批,各环节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待遇享受人员要全部进行审验。具体业务操作要形成制约关系;定期接收委托发放银行、邮局等反馈的信息,并检查其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八条  财务会计控制

        (一)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剂、支付业务,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决策,并且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

        (二)建立分级审核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健全,不应出现越权审批行为;

        (三)制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调剂金上解下拨具体办法,严格执行保证上解下拨资金到位,没有到位的有具体的处理措施; 

        (四)财政补助资金账务系统能清楚反映各级财政补助基金情况。定期与批准补助指标文件或预算核对,进而掌握应拨、实拨数据情况;

        (五)建立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现金盘点检查和债券、存单等票据的账实核对工作; 活期存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社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结余基金活期存款占全部结余基金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七)限定出纳岗位职责,出纳不应违规登记涉及收支、债权债务等会计账簿,不应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八)建立账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回等严格的管理、登记、核对制度。

        (九)按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以及开户数量,建立社保基金开户银行、账号及相关资料;开户时按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十)指定专人按月核对支出户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底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账表等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十一)指定专人按月核对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编制财

        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底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账表等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十二)指定专人按月与财政、地税部门核对税务征缴数额,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请原因,调节相符。

        (十三)会计科目设置、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和管理要求;

        (十四)财务部门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待遇支出核定(结算)表等进行复核,核定(结算)表项目支出金额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项目、金额一致。

         第九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级社保机构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业务规范和数据库建设要求,制定业务处理和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二)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建立用户档案,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和岗位分工设定用户权限和密码,对特殊业务在软件上设定复核权限,对用户操作历史记录建立流水日志,做到有章可循、有迹可查。

        (三)严格按照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用安全技术和产品,业务网络和公用网络物理断开,加强病毒防范,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建立软件使用、维护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四)在制度上建立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指定人员做好相关技术方案和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和业务的正常 运行;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要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规定,确保领导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六)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经办和管理的相关数据要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归口管理。各个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要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不能把数据提供给没有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等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在业务操作流程、各岗位之间和业务环节之间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履行内控制度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制定内控工作执行情况检查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内部控制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 0 0 7年4月1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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