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1、新《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条例》是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发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从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就业方式改变、适应城乡统筹就业、适应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出发,围绕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它将对发展我省失业保险事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失业保险的覆盖情况
《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于1998年4月,适用范围主要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个条例实施时,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是1.8 万个,参保的从业人员约129万人;条例实施8年来,参保的用人单位达到3、9万个,参保从业人员上升到180万人。8年来,共征收失业保险基金30亿元,支出20亿元用于救助54万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还安排8000余万元,为14万失业职工提供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这些工作,充分体现出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反映了失业保险制度在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3、即将实施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特点
《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残留特性,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失业时的合法权益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主要反映在它的适用范围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国家已经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所以《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这个变化,从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就业方式改变、适应城乡统筹就业、适应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出发,在总结《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更多劳动者,在失业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
与《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较,新条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被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二是失业保险基金州市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在保障责任的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三是实现了失业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制度的衔接,更好地体现出失业保险制度与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四是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的调整完善,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低收入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
4、《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
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第四十条,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新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受所处城镇还是乡村的区域限制,只要在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即可参加失业保险;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外省驻滇单位和驻滇部队的企事业单位;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还包括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并提供依据,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5、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项目
新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与《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较,取消了夫妻双失业、单亲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额外补助,主要原因是国家已经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进行了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