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媒体宣传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6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扩大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申领方式
我省全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失业人员领取方便快捷。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线上直接申领。目前,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jyj.yn.gov.cn)、“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