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险帮扶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 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通知》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是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
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是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服务便捷性,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强化部门协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